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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發畜牧場

文號
30-107-04000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4/02
違規日期
2017/03/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現場未提供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紀錄。2.現場無水電表紀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5月4日前),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放流水表)已完成校正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水污染防治措施相關操作紀錄、單據、發票影本,請依規定確實保存5年以上。限改日期:107年05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第65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八鄰廍子村光明路一段五一之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一一六之三地號,光明段118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