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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48
- 處分日期
- 2018/03/21
- 違規日期
- 2017/08/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罰鍰金額
- NT$46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繞流排放;切肉廢水、第一氧化塘旁有一原許可未登載之污泥曬乾床、污泥貯槽等廢(污)水處理流程、排放水量超過原核准之每日最大量,及快混池(三)與加壓浮除槽未使用等與許可登載不符;未依規定保存操作紀錄及污泥清運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65000元整,並請於106年4月23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提限期改善資料應經該名專責人員簽章確認完成改善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8規定分別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