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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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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60004
- 處分日期
- 2020/06/02
- 違規日期
- 2020/03/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89,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4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0.4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6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00mg/L)0.31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0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2.5倍;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為電磁式,與核准登記之機械式不相符;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後設有一未經核准登記管線,延伸至中繼槽(二);活性污泥槽有2未經核准登記之地下水管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9000元整,應於109年6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2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以及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及第45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敦厚村永福路一段七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敦厚村永福路一段71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