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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0-040004
- 處分日期
- 2021/04/21
- 違規日期
- 2021/02/18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工程行承包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污水管線維護與搶修工程,經本局於110年2月18日派員前往本市安南區海西段206地號査察,發現貴工程行將工程刨除瀝青廢料暫置於前揭空地內,惟現場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及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海東里海環街八五巷一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海環街437巷265號旁空地(海西段206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