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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20013
 
            
            
            
                
- 處分日期
 
                - 2017/12/05
 
            
            
                
- 違規日期
 
                - 2017/03/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99,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經檢測結果pH10.2(放流水標準6-9)、化學需氧量263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鎳3.27mg/L(放流水標準1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99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1月12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含pH值、鎳及化學需氧量測值),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磚磘里彰草路七七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磚磘里彰草路七七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