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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100002
- 處分日期
- 2016/10/03
- 違規日期
- 2016/08/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5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621,669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1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0月26日前),檢具水量計測設施之校正維護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並應於文到180日內,檢具已完成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及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5條、第65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林段九○八地號路平村和平巷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林段908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