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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40022
- 處分日期
- 2024/04/30
- 違規日期
- 2024/03/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2.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0.75倍、化學需氧量63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5.37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3月8日後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大平村大新路一巷二橫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大平村大新路一巷二橫巷2-1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