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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1-100014
- 處分日期
- 2012/10/22
- 違規日期
- 2012/03/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案由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3中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6月27日刑事判決確定,因「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原則之規定,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4條附表項次1之規定,處新台幣26萬元罰鍰,惟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經刑事判決向國庫支付之新台幣15萬元應自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即應再裁處新台幣11萬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歸仁區和順路二段二四○巷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歸仁區和順路2段240巷3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