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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10012
- 處分日期
- 2024/01/16
- 違規日期
- 2023/09/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日現場查核時發現,第2個超音波水洗槽現場製程廢水係流入T01-01鉻系集水槽,惟許可標示應流入T01-05預處理槽,與許可不符;另查現場製程有使用金屬活化劑、除去劑、濕潤劑,惟許可未登載,亦與許可內容不符,上述事項核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2.當日於現場許可核准之採樣口進行採樣,其中檢測項目計有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15/限值100)及鎳(檢測值3.81/限值1.0)超過放流水標準之排放限值,核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13年2月23日前提具恢復原許可操作證明文件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申請及提出放流水改善證明資料(需含化學需氧量及鎳),倘貴公司廠內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頂草路二段二三巷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頂草路二段二三巷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