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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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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05
- 處分日期
- 2017/09/11
- 違規日期
- 2017/07/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3,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1.於周界外巡查時,發現有二處不明排放口刻正排放廢水,立即進場採樣,進場時現場作業中,a.先至不明排放口1採集水樣,查不明排放口1係為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立即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840mg/L(放流水標準30 mg/L)、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28mg/L(放流水標準100 mg/L)、鋅檢測值為129mg/L(放流水標準5.0 mg/L),據貴公司表示係填充式洗滌塔(A001)因底部漏水維修,其它洗滌塔(A002~A004)補充洗滌水,一時疏忽,致補水過量而溢流至雨水溝,再經由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b.次於不明排放口2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5.7(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3.0mg/L(放流水標準30 mg/L)、鋅檢測值為55.3mg/L(放流水標準5.0 mg/L),經查不明排放口2係為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其末端與廠區屋頂雨水排放管匯流後,經由廠區內許可未登載之逕流廢水溝,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稽查當時,製程廢水經地表面漫流至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後,以前述之流向排放至廠區外承受水體,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現場以紅色染料確認無誤。2.又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另現場量測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快混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7.64,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4.22,許可登載範圍為6~9,放流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11.51,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12.34,許可登載範圍為6~9,與許可登載數值不符。1.於周界外巡查時,發現有二處不明排放口刻正排放廢水,立即進場採樣,進場時現場作業中,a.先至不明排放口1採集水樣,查不明排放口1係為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立即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0.8(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840mg/L(放流水標準30mg/L)、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2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鋅檢測值為129mg/L(放流水標準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b.次於不明排放口2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5.7(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3.0mg/L(放流水標準30mg/L)、鋅檢測值為55.3mg/L(放流水標準5.0mg/L),經查不明排放口2係為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其末端與廠區屋頂雨水排放管匯流後,經由廠區內許可未登載之逕流廢水溝,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稽查當時,製程廢水可經地表面漫流至該廢水收集溝後,以前述之流向排放至廠區外承受水體,現場以紅色染料確認無誤。2.又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另現場量測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快混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7.64,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4.22,放流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11.51,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12.34,與許可登載數值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3000元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情事規定,涉及繞流排放廢水行為且放流水中重金屬鋅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24.8倍、懸浮固體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127.9倍,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違規情節重大,本府依規定命令於文到之日起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