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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00004
- 處分日期
- 2017/10/05
- 違規日期
- 2017/09/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7日派員稽查,貴公司(管制編號:R04A0128)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現場查核缺失如下:(一)廠內堆置場覆蓋未達80%,且部分阻隔牆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扣4點;(二)輸送設施之輸送帶未完全密閉且有破損情形,扣4點;(三)車輛路徑積土、塵土覆蓋嚴重且有揚塵之情事,扣4點;(四)公私場所出入口未清洗乾淨,致污染路面且約有5~10公尺路面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6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