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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07
- 處分日期
- 2018/11/05
- 違規日期
- 2018/10/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0月4日派員至貴廠查核其他有機酸化學製造程序(M02),結果E191廢水貯槽操作溫度為56.7℃(許可限值50℃)、E294及E295溶解設施操作溫度分別為96.1℃及79.3℃(許可限值40℃)及E492乾燥機操作溫度為85.7℃(許可限值50℃),上述製程設備操作溫度超出許可核定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於108年1月7日前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異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二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二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