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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10031
- 處分日期
- 2019/01/25
- 違規日期
- 2018/10/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南督大隊)於107年10月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有一集水井,透過管線將水抽送至廢水桶(T01-1),另一管線將水抽送至洗滌塔(A002)之洗滌液收集槽,又沉澱池再透過管線抽至排納管水槽,惟核准內容未有該設備單元及流程,亦無提出變更申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里華東路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田單二街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