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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3/02
- 違規日期
- 2019/04/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
- 罰鍰金額
- NT$3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海水淡化廠應分別於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109年1月15日前完成1次懸浮固體物相對誤差測試查核,並於108年7月15日及109年1月15日前各完成1次化學需氧量相對誤差測試查核,並於查核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測試查核結果向主管機關申報,惟該廠僅申報1次懸浮固體物RATA結果(採樣日期108年11月12日,收文日為108年12月5日),已違反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二一號
- 違規地址
-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