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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8-100002
- 處分日期
- 2019/10/28
- 違規日期
- 2019/04/08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04年9月11日新北環水字第1041671108號函公告所屬「樹林廠」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備內段1519、1520等2筆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並限期提送污染控制計畫書予本局審查,貴公司提送前述計畫書,資料不全需補正,本局前於105年3月23日新北環水字第1050427796號函通知第1次補正、105年6月6日新北環水字第1051044956號函通知第2次補正、105年8月2日新北環水字第1051459626號函通知第3次補正、105年11月3日新北環水字第1052119563號函通知第4次補正,106年8月1日新北環水字第1061465813號通知第5次補正,106年12月19日新北環稽字第1062482463號函通知第6次補正,107年5月15日新北環稽字第1070903891號函通知第7次通知補正,107年10月30日新北環稽字第1072063398號函通知第8次補正,108年3月8日新北環稽字第1080389512號函通知第9次補正,並通知應於108年4月7日前補正在案,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本局將依土污法第38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通知陳述意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貴公司樹林廠經本局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貴公司雖已提送污染控制計畫書,惟經以書面通知補正9次,屆期仍未完成補正。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段1519、1520等2筆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