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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文號
23-114-040003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5/04/29
違規日期
2025/03/2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4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4年3月24日執行環境部下放名單稽查,發現該院辦理本市仁德區「(管制編號:D112RS8001-1)」缺失如下:1.周界圍籬部分高度未達2.4M,缺失記點4點;2.物料堆置未覆蓋防塵網,缺失記點10點;3.車行路徑鋪設有AC未有效清洗及鋪設級配厚度不足,缺失記點4點;4.該工地屬區域開發工程設有自動洗車設備不符管理辦法附表三規定,缺失記點4點;5.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洗車設備壓力表),缺失記點10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3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4項及第18條規定,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於限改日期前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查驗並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4年06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4項及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佳安段四八一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仁德區和愛段(4筆地號)
統一編號
45002910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