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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40017
- 處分日期
- 2023/04/19
- 違規日期
- 2022/12/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於111年12月19日14時10分派員抵達臺中市龍井區辦理之工程稽查,查前開工程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列管對象,本局稽查缺失如下:,現場工地周界圍籬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另現場工地車行路徑未採行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設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實施之面積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續查現場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區域,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實施面積亦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項目及缺失記點判定原則」記12點缺失,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鳥松里中正路東豐巷一七之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福麗段896-4及899-1地號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