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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興畜牧場

文號
30-108-10000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10/10
違規日期
2019/04/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629mg/L)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請於108年11月1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七O一、和平段一二九七、一三OO之二地號永平村番金路一○四之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七O一、和平段一二九七、一三OO之二地號永平村番金路一○四之四號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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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