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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110023
 
            
            
            
                
- 處分日期
 
                - 2019/11/22
 
            
            
                
- 違規日期
 
                - 2019/10/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清除車輛(ZX-268)108年10月28日08時51分清運「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廢棄物(D-0299、D-180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區)(聯單編號:E490175010800174),經檢查人員發現夾雜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達450ppm,經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全車退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朝新路六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仁安二巷100號(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區)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