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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10009
- 處分日期
- 2022/11/28
- 違規日期
- 2022/10/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中部分公司領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0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本案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下稱管理辦法),其缺失情形有下列3項:1.第4條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者,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或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記缺失點數4點。2.第6條第2款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3.第6條第3款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應改善完成記點缺失之項目,並檢具改善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一四一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頂庄村線工北三路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