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雲林縣
  3. 卜蜂土庫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卜蜂土庫畜牧場

文號
30-109-090003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0/09/10
違規日期
2020/03/0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09年03月01日12時01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該場放流口廢污水排放中,經查該畜牧場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處分,將依法告發。2.本案與業者代表會同稽查,當時無表示異議,且配合態度良好,已請業者應即刻將廢污水關閉,並於取得許可文件前不得排放廢污水。3.上述內容經業者代表人確認無誤,並當面告知已違反上述法條規定,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本局現場針對放流水進行採樣,採樣儀器現場依規定PH4、PH7、PH10,並檢測原水PH及溫度,第一次檢測PH7.87,溫度21.4℃,第二次檢測PH7.86,溫度20.5℃,平均PH7.865,溫度20.95℃。5.檢測項目為SS(分裝4000ml,樣品編號1092223-W01)及COD(分裝1000ml,樣品編號1092223-W02,並加酸至PH小於2),樣品於暗處4℃貯藏,並與該場代表人確認無誤,樣品亦以封條封存,氯離子濃度約500,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一○六之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106-5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