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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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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10003
- 處分日期
- 2019/01/02
- 違規日期
- 2018/11/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廢止許可證
- 違規情節
- 查獲貴公司以沉水馬達(2HP)連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未登載之塑膠軟管(3分管),將製程區所產作業廢水未經處理直接繞流排至廠區下方之排水道,該排水道最終匯流至東西二圳,於繞流排放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有害健康物質六價鉻最高值為28.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5mg/L)55.4倍,有害健康物質總鉻最高值為29.9mg/L,超過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1.75mg/L)16倍,有害健康物質銅最高值為10.2mg/L,超過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1.15mg/L)7.9倍,有害健康物質鎳最高值為3.0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mg/L)2倍,有害健康物質氰化物最高值為1.5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mg/L)0.5倍,重金屬鋅最高值為10.0mg/L,超過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2.45mg/L)3倍,且貴公司除以繞流管線排放未經處理的作業廢水外,另以傾倒方式直接將含高濃度銅重金屬作業廢水排入貴公司廠區下方之排水道,貴公司蓄意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且未符合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及放流水標準之作業廢水至廠區下方排水道之行為,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情節重大。
- 裁處書主旨
- 請於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並廢止原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彰縣環水許字第03643-00號)。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1項第7款所稱情節重大,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竹和路二○○巷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竹和路二○○巷一○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