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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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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10017
- 處分日期
- 2024/01/08
- 違規日期
- 2023/12/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查獲張○○駕駛貴社車輛(車號:3V-445)載運營建混合物(R-0503),行經於本縣銅鑼鄉福宏土資場前土地,經查核該車輛所提出之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清除者、車號、清除日期皆與稽查當日不符,且證明文件所載之廢棄物已於112年8月8日送至再利用機構,爰該證明無效,視為未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苗栗市水源里十二鄰龜山四十三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銅鑼鄉福宏土資場前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