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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6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6/01
- 違規日期
- 2018/04/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17日督察發現於本市安平區國平重劃區內國平北路附近露天存放營建混合廢棄物,無防止地表水、雨水流入設施或措施,且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二六七號九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漁光段866及891-2地號附近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