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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隆工業有限公司二廠

文號
30-111-050009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05/06
違規日期
2021/03/3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77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二廠)於本市大雅區上楓里鳳鳴路6之6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40-00號),本局前於110年4月6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33373號函開立裁處書(裁處書字號:30-110-030023)並限期於110年4月1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0年3月3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放流水之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160mg/L(限值:1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850mg/L(限值:30mg/L)及總鉻檢測值:6.14mg/L(限值:2mg/L),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且有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之1「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污染物項目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按環保署110年6月4日環署水字第1101068077號函釋,貴公司(二廠)與上次110年1月29日違規屬同一違規理由,除依照前項處分外,另應併計「懸浮固體及總鉻」之違規點數後共同開立處分書。貴公司(二廠)已於110年4月30日郡隆(環水)字第1100420002號函提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含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總鉻)報請查驗,經審視及復查結果,認定改善完成。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77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雅區上楓里鳳鳴路六之六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大雅區臺中市大雅區上楓里鳳鳴路6-6號
統一編號
80422761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