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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50009
- 處分日期
- 2022/05/06
- 違規日期
- 2021/03/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77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於本市大雅區上楓里鳳鳴路6之6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40-00號),本局前於110年4月6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33373號函開立裁處書(裁處書字號:30-110-030023)並限期於110年4月1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0年3月3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放流水之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160mg/L(限值:1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850mg/L(限值:30mg/L)及總鉻檢測值:6.14mg/L(限值:2mg/L),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且有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之1「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污染物項目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按環保署110年6月4日環署水字第1101068077號函釋,貴公司(二廠)與上次110年1月29日違規屬同一違規理由,除依照前項處分外,另應併計「懸浮固體及總鉻」之違規點數後共同開立處分書。貴公司(二廠)已於110年4月30日郡隆(環水)字第1100420002號函提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含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總鉻)報請查驗,經審視及復查結果,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77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上楓里鳳鳴路六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臺中市大雅區上楓里鳳鳴路6-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