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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文號
30-113-040017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4/04/22
違規日期
2023/04/2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罰鍰金額
NT$3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局所屬台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市南屯區精科東路16號從事石油化學以外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91-13號),經本局於​112年4月25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D01)處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測值26 mg/L(限值:30 mg/L)雖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放流水標準,惟超過該園區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承諾加嚴標準(限值:20 mg/L),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5月20日環署水字第​1050040073號解釋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貴局所屬台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市南屯區精科東路16號從事石油化學以外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91-13號),經本局於​​112年4月25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D01)處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測值26 mg/L(限值:30 mg/L)雖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放流水標準,惟超過該園區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承諾加嚴標準(限值:20 mg/L),構成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改制環境部)​​​105年5月20日環署水字第​​1050040073號解釋函,從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9條規定裁處。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15日。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東路一六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東路一六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