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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40005
- 處分日期
- 2022/04/11
- 違規日期
- 2020/11/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追查高雄市林園區中芸段1054、1055、1056等地號土地(下稱中芸段場址)非法處理廢木材混合物案,於該署執行環域分析,發現貴公司核准之清除車輛KEF-6303於109年11月至110年4月間合計48車次,有至中芸段場址停頓,疑似進場傾倒廢棄物,110年11月25日貴公司負責人陳○○、陳OO父親紀○○及鄭○○到案說明,陳○○表示鄭健○○為貴公司僱用之司機,載運廢木材業務則皆由鄭○○自行接洽,並會回報紀○○係載運廢木材,收受之費用扣除支出後剩餘之車資回會先交予紀○○,再由紀○○交回貴公司。鄭○○表示,載運至中芸段場址之廢棄物主要為廢裝潢板、廢板模及廢樹枝等廢棄物,來源為高雄地區各地裝潢工程產生,載運時每車次收費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載至中芸段場址後交付予現場人員1車次9,000元,剩餘車載資約4,000元再交回給紀○○轉交回貴公司並向紀○○表示係載運廢木材,另有時會空車進場詢問是否能收受廢棄物,再前往載運廢棄物進場,實際載運廢棄物進場約20餘車次。綜上,貴公司清除廢棄物未先與委託人簽訂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一路四三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中芸段1054、1055及1056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