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0-050015
- 處分日期
- 2021/05/14
- 違規日期
- 2021/03/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1,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社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未經妥善處理之清洗鐵配件所產事業廢水,經稽查人員於廠外排放地面水體前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07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為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9.7倍)、懸浮固體為215mg/L(放流水標準限值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16倍)、鎳為1.25mg/L(放流水標準限值為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2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1200元整,貴社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從一重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三村路一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三村路1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