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14-070002
- 處分日期
- 2025/07/01
- 違規日期
- 2025/05/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X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臺南市廢X清字第00X5號〉,機構負責人陳X豪戶籍地址原為臺南市新X區新X里信X街3X號,於113年1月19日變更為臺南市新X區新X里華X街7X巷1X號在案,惟貴公司114年3月31日以題X字第100000X1024號函附相關資料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時,經本局發現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新和里信義街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新和里信義街三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