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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14-020002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5/02/12
違規日期
2024/08/08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依據貴廠113年8月8日(113)長人竹字第0080號函暨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申報頁面,貴廠排放管道P201定期檢測作業紀錄表,污染源E202使用燃料-煙煤,檢測當時用量標示7.16,未達許可22.75之八成(18.2),另經查貴廠亦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申請替代方案得以執行定期檢測期間最大原(物)料、燃料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百分之九十以上實施定期檢測,本案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三○一號七樓
違規地址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中華路8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3/17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