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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賢畜牧場

文號
30-107-120032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12/20
違規日期
2018/08/0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8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事業係屬畜牧業,屬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費)徵收對象,惟貴事業未於法定期限(107年7月31日)完成107年第1期(1月至6月)水污費之報繳,經催繳後仍未能於90日內(107年10月29日)履行申報繳納之義務,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爰同法第44條規定處分。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8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4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平德路一七六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平德路一七六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