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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煤碳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5-110018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6/11/28
違規日期
2016/10/2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改善部分:稽查當日貴公司立即派員灑水抑制煤炭自燃情形,予以認定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5年10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貴公司位於本市龍井區臨港路2段71巷22號之工廠其煤炭堆置區域因無設置適當防制措施,致堆置之煤炭自燃並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中興里永安路一八九號一三樓之四
違規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臨港路2段71巷22號
統一編號
5410516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