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4-020008
- 處分日期
- 2025/02/17
- 違規日期
- 2025/01/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前於113年12月25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後經本局派員於114年1月8日16時40分會同貴公司工地主任辦理陳情案件複查作業,據工地主任表示現場已增設沉澱池之改善作為,惟沉澱效果不佳且利用抽水馬達將混濁污水排放至道路雨水溝,現場雨水溝內有混濁污水情事,屆期改善未完成,且該處排水流向進入中都濕地,惟該處屬愛河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5條及附表五、附表八之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七六○號一五-一六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德西里新都段303、304、305及307-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17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