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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110027
- 處分日期
- 2016/11/17
- 違規日期
- 2016/04/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2月16日前),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證明,及自105年4月14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使用藥品量記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5年12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65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6條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彰水路一段三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彰水路一段34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