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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10016
- 處分日期
- 2020/01/10
- 違規日期
- 2019/10/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8年10月18日至該廠稽查時,發現該廠領有之(高市府環水貯許字第00081-01號,有效期間:103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已逾期,仍繼續操作。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令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九○號之工廠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