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4-110018
- 處分日期
- 2015/11/23
- 違規日期
- 2015/11/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請依限於104年12月11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設施已清楚標示名稱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4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田中鎮沙崙里新工五路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田中鎮沙崙里新工五路2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