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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50015
- 處分日期
- 2025/05/21
- 違規日期
- 2025/04/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4年2月15日至平鎮區新富橋勘查,於老街溪旁涵洞見得有排放黃泥水之情形,續至鄰近土石方暫置場查核,查貴公司於該地號承造「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處-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CJ01標增設平鎮臨時站先期工程之土石方暫置(轉運)場」,稽查時作業中(進土及出土各1車次),經查該址洗車平台水質濁度過高,車輛進出時洗車黃泥廢水即由洗車平台溢流至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老街溪)造成污染。本局再於114年4月29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新光段530地號(新貴南街19號附近、新富橋旁)稽查,現場以紅外線測距儀及皮尺量測該址堆置土石方,其總面積約為1,589.32平方公尺、總體積約為1,705.47立方公尺,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設計或實際之堆置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之事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之相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逕自於平鎮區新光段530地號從事土石方堆置,逕將場內廢水排放污染承受水體(老街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罰鍰及命全部停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2000元整,命貴公司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八一號七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新光段530地號(新貴南街19號附近,新富橋旁)
- 更新時間
- 2025/06/17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