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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10017
- 處分日期
- 2017/01/09
- 違規日期
- 2016/12/14
- 違反法條
-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青年廠於本市大甲區青年路123號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181-03號),前經本局於105年8月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所屬青年廠未依規定設置足夠之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本局前於105年8月30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50095326號函附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貴公司所屬青年廠須於105年9月27日前應依規完成設置(送達日期:105年9月1日),復於105年9月23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50103665號函附裁處書處分新臺幣1萬元罰鍰在案,並再次通知本案限期改善日期,先予敘明。2.惟經本局於105年12月14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確認貴公司所屬青年廠後續雖於105年9月29日上傳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提出申請資料,經本局審查發現資料不全予以退件後,迄稽查是日未再提出申請文件,核認貴公司所屬青年廠仍未依設置足夠之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將依法按次處分。3.貴公司已於106年1月3日上傳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廢水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書,並經本局於106年1月10日審查結果,同意其設置專責人員及代理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青年路一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青年路12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