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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高雄臨海林園大發產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文號
30-107-090005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9/25
違規日期
2018/05/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罰鍰金額
NT$135,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7年5月24日至貴廠大發廠放流口處(D01)採樣廢(污)水,經現場檢驗結果未符合貴廠大發廠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內容-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 ,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建業路一五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建業路15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