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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60003
- 處分日期
- 2025/06/06
- 違規日期
- 2025/04/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9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114年4月29日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現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99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 0.99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7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4月2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項目,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貴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七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七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