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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120006
- 處分日期
- 2017/12/26
- 違規日期
- 2017/08/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作業,領有本市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貴公司於106年8月18日以宏天字第106081800001號提送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經本局審查發現貴公司原清除技術員李孟諼於106年5月1日離職,隔日改由何○○接續擔任設置,貴公司清除技術員應於30日內另聘之,惟技術員另聘時,貴公司未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信路一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信路1號2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