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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泰發畜牧場

文號
30-106-01002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1/16
違規日期
2016/11/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9,6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9600元整,命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2月24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七一○地號,光明段七一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彰水路二段210之18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