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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10012
- 處分日期
- 2021/11/26
- 違規日期
- 2021/09/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南二廠)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9月3日派員督察,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檢驗結果硝酸鹽氮檢驗值136mg/L(標準值5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富錦街二號七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五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