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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2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2/10
- 違規日期
- 2016/12/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時,查獲數項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違規事項如下:(一)冷卻出片機與兩台混煉滾輪機(小)未列入許可證污染源,A003旋風分離器已拆除,另A004袋式集塵器改建增大,顯與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二)貴公司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防制設備A002壓差值已超出儀表上限25cmH2O(250mmH2O),已超出許可核定範圍10%以上。(三)核對貴公司歷年定期檢測申報狀況,製程應於104年4月15日前完成首次定檢,惟P002於105年12月2日執行首次定檢,另於104年4月28日執行周界首次定檢,皆未於許可生效一年內執行,未符合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3月1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屆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未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永安里向上路九段四六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永安里向上路九段四六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