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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3-107-12000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12/12
違規日期
2018/10/0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鈞府發包辦理「北鎮滯洪池工程併辦土石標售(工程標)」,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7年10月5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工區圍籬未涵蓋全區,物料堆置、裸露地、車行路徑及出入口等查核缺失扣點共計38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18日。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大埤鄉(北鎮滯洪池工程併辦土石標售(工程標))工區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