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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

文號
41-105-120201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6/12/16
違規日期
2016/12/06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
罰鍰金額
NT$1,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辦公室周圍2公尺因缺乏管理致遭棄置廢棄物。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30日。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臺中市東區干城里新民街三二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東區新民街32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