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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60003
- 處分日期
- 2018/06/07
- 違規日期
- 2018/04/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12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檢警環聯合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學甲區興業段818、820、824地號違規事項如下:(一)現場級配料砂之逸散性立狀物質堆置區,其防塵網、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扣4點;(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鋪設厚度不足,且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扣4點;(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司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扣4點;(四)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其粒徑及鋪設厚度不足,且未灑水保持濕潤,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督察紀錄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東角里同仁街四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818.820.824等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