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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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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4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4/12
- 違規日期
- 2023/03/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柳營肉品廠屬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3,000CMD,並設置自動監(視)設施,本局於111年11月2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柳營肉品廠自動監(視)設施型號(主機之CPU及硬碟)與原核准型號不同,未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本局核准,並於裝設後,應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及連續一百六十八個小時傳輸測試,測試完成後,再檢具確認報告書,經本局審查及現場勘查確認;經本局限期至112年3月6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3月7日前往複查,貴公司柳營肉品廠自動監(視)設施確認報告書仍未於限期改善日期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本案於112年3月21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034)限期112年4月14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4月1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及同法第46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士林里長榮路六段五○一號柳營肉品廠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