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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90014
- 處分日期
- 2018/09/14
- 違規日期
- 2018/08/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日派員稽查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州21號廠房,巡視四周於廠房辦公室後方溝渠發現有鍋爐重油積於溝渠中,經巡查溝渠有一缺口破損,致大雨時將重油從溝渠破損缺口處溢流至廠房旁溝渠並流至廠外地面水體(最終承受水體為曾文溪)。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款附表五及第3條第1項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三九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州2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