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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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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二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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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120011
- 處分日期
- 2018/12/20
- 違規日期
- 2018/10/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7年10月2日至貴公司二十二廠查核,經查目前依法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及代理人依次分別為「蘇景明(主管專職)、蔡先逸(專職)、蕭柏安(專職)及朱宏旗、王肇源等5名」,次查其「出勤打卡紀錄」及「廢水場運作紀錄表」等資料,發現於107年9月2、14、15、22、23等日及107年8月5、6、9、18、25、26等日,其每日廢水場運作紀錄表上簽名為「陳琳瑋(填表人)、蘇景明(系統工程師),惟陳○○非貴公司二十二廠依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蘇○○於上開當日無打卡上班紀錄卻有每日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之重要參數及電度表、廢(污)水排放之累計讀數等業務。」;上開情形,貴公司二十二廠依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於上開各當日查無每日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等業務紀錄;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2項授權訂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略以):「事業應令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一、依第十五條規定,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並專職負責第二十二條所定業務。...三、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業務...」,及第22條第1項(略以):「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三、廢(污)水操作管理事項:...(四)每日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之重要參數及電度表、廢(污)水排放之累計讀數。(五)按次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藥品使用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每月統計。...」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創意北路一號一、二、三、四、五、七、八、九樓、研發路六六號一、二、三、七、八、九、一○、一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創意北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